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废改立”以及外事工作实际等情况,对2022年12月31日前以市外办名义制发、仍在执行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保留1件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废止1件遵循以下原则: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三、实施说明
该文件是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专项审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废止的文件即时生效。
解读人:张温妮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7-88966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