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3/2021-0006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外〔2021〕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外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和“能放尽放”原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建议调整温州市外国人遗体火化、运输审批事项的报告〉批复意见的复函》(浙外领函〔2021〕94号)、《关于下放外国人遗体火化、运输审批事项的通知》(浙外侨领函〔2016〕28号)系列文件精神,经请示省外办研究同意,我办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外国人遗体火化、运输审批事项的通知》(温政外侨〔2016〕45号)文件的相关事项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遗体火化事项,不属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地相关民政部门请按照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和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置,本市各级外事部门即日起不再对外国人遗体火化事项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二、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遗体运输出境事项,属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我省外事、民政等相关部门已将该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至各设区市。该事项政策法规性强,涉及省、市两级业务部门较多,流程较为复杂,请各县(市、区)外办继续按照上级相关部门以及温政外侨〔2016〕4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外国人遗体外运审批事项的材料审核把关工作,并上报市外办审批。如因宗教、文化习俗、政治敏感问题等导致情况难以把握或处理,仍按原规定逐级上报省、市外办征求意见。
本通知事项自发文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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