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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07年12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温州市对外友协。英文译名为WENZHOU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缩写为WPAFFC.

第二条 本会作为民间外交机构,代表温州人民在国际舞台上广交深交朋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争取广泛的国际同情,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良好的国家关系提供巩固的社会基础。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不懈追求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接受全国友协、浙江省友协和温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为建设“三个温州”、推动温州第三次跨越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其常设机构为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设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范围:

(一) 为我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与国外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友好交流关系和各种友好联系提供信息,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二) 接待各类外国来访团组;

(三) 主办、协办和参加各类代表团的对外出访活动;

(四) 在国内外主办、联办或参与各类纪念、庆典活动,组织各种讨论会、展览会;

(五) 为我市救灾、扶残、济贫等社会福利事业团体在国内外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 开展国外引智工作,并为有关部门、企业向国外派遣进修、研修、留学人员进行组织联络;

(七)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温州艺术团体访问世界各国,并接待各国的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来温州进行友好访问,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展览活动;

(八) 与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进行交流,学习并传播有益的经验,着重开展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助力。

(九) 努力做好对外宣传,向国外介绍温州,增进国外各界对温州的了解和友谊;

(十) 指导和协助我市各县(市、区)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理事和团体会员组成。理事包括由全市有关单位推荐的理事、特邀理事和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理事。理事如工作有变动,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更换,原理事自然免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热心我市对外友好事业;

(四) 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单位和企业。

第九条 理事和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推荐表或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理事及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理事会议和本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类对外交流活动;

(四) 向本会提供扩大对外民间友好交往的渠道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类对外交流活动;

(四) 向国外派遣各类考察和访问团组;

(五)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对外交流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根据实力和专长,对本会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四条 理事或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公室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十二条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理事和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对外民间友好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干部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秘书长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国内外捐助;

(三) 团体会员会费收入;

(四) 本会举办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温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