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废改立”以及外事工作实际等情况,对2019年11月30日前以市外办名义制发、仍在执行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废止3件遵循以下原则:1、文件已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2、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超过2年的。3、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三、实施说明
该文件是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专项审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废止的文件即时生效。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393号
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