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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3/2018-0003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外侨办
成文日期 2018-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市外侨办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时间:2018-12-27 16:45:2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外侨办 点击: 字号:[ ]

 

市外侨办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一、为依法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甄别原则:

公文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的,应同时注明理由。

(二)人事秘书处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或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理由尚未注明,应要求拟稿处室予以明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稿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注明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商拟稿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定。

六、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程序进行确定。

七、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由主办机关牵头协商确定公文属性。

八、公文正式印发后,拟稿处室需将公文电子稿发综合处,综合处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信息公开目录,在2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全文发布在市外办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上。

九、本办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为依法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甄别原则:

公文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的,应同时注明理由。

(二)综合处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或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理由尚未注明,应要求拟稿处室予以明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稿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注明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商拟稿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定。

六、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程序进行确定。

七、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由主办机关牵头协商确定公文属性。

八、公文正式印发后,拟稿处室需将公文电子稿发综合处,综合处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信息公开目录,在2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全文发布在市外办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上。

九、本办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亦参照本办法执行。